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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5页(483字)

亦称空中劫持犯罪。

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劫持或者准备实施非法劫持该航空器的行为。国际法上的一项罪行。

目前,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机长有权对进行或企图进行航空犯罪的人采取必要措施;缔约国在发生非法干扰、控制航空器行为时,有义务帮助合法机长尽快制止犯罪。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各缔约国应将空中劫持罪看作可引渡的罪行,如不引渡,应交主管部门进行审判;各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范围;缔约国在发生空中劫持行为时应承担的义务。中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3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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