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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工作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4页(328字)

又称为义务工作者。

在本人自愿和兴趣的基础上,尽自己的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以及各种在监犯人、出狱人员进行帮助指导、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以感化挽救,防止犯罪的社会人士。具体工作方式各国不同。有的是自愿人士自己成立组织,如英国、美国、日本的兄姐协会;有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甄别选聘,给予一定的荣誉职务,如日本的志愿缓刑监督官,就是由法务省保护司从当地受人尊敬并且热心助人,经济稳定和身体健康的公民中委任的。有的经济完全自立,通过募捐、社会赞助等方式获得活动经费,有的则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志愿工作者的身份大多是学校教师,社会知名人士,退休公务入员以及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等。志愿工作者的工作对象主要是违法犯罪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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