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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3页(537字)

各国均很重视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此制定了种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在立法上规定特殊政策,以利于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如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原则等;(2)设立教育改造青少年的专门矫正机构,如少年犯管教所、少年院、感化院等;(3)矫正机构内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特殊政策,如分管分教;(4)建立教育改造不良青少年的社会组织,如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等。中国教育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基本原则是:惩罚与感化教育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人格相结合;专门部门教育改造与社会各方面积极配合相结合。主要工作体制有:(1)社会帮教组织。教育对象是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劳改释放和解除少年管教的青少年;解除劳动教养和工读教育后仍表现不好的青少年;(2)工读学校。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行为和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失在社会上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学生;(3)劳动教养所。

教育改造经常违法犯事,屡教不改,尚未构成犯罪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青少年;(4)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被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罚,不满18岁的少年犯;(5)监狱及劳改队。教育改造已满18岁的青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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