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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9页(272字)

在一定地区巡回审判的法院组织。

英国在11世纪后,由国王派出巡回法院审判,12世纪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此后王座法院经常在各郡设立巡回法庭。

巡回法官由高等法院指派,国王任命,与12人陪审官共同审判。巡回法院有刑民两类。

刑事巡回法院主要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从亨利二世起巡回法院实行定期开庭审理制,后在各巡回区的有关城市按时开庭。

1972年被刑事法院取代。美国在1869年将13州划分成3个巡回区,各设一所联邦巡回法院,后改为上诉法院。法国的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不是常设机构,定期开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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