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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6页(287字)

中国古代明清律罪名。

指朝臣结党及内外交结,威胁皇权的犯罪。起自明洪武年间。朱元璋多次下诏令,并在《大明律》中设奸党专条。包括朝官之间结党,官吏听从主使而出入人罪,宫内官侍与外交结,大臣专擅除授人官职,官民上书称颂权臣等。

犯者斩,妻子为奴或流二千里,财产入官。诛奸党明代尤为惨烈,太祖时胡惟庸蓝玉两案就杀奸党数万。成祖后,宦官权势日甚,禁奸党遂成空文。清律奸党条同明。令禁颇严。外地官员赴任谒见京官,京官与外官因此而交结往来者,皆并革职;王公之人也不得违禁;严禁太监干政,交结内侍,京官与豪富结纳,犯者革职,定奸党罪者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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