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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2页(201字)

中国古代刑罚。

即决杖配役。唐代已有之。《唐律疏议·名例》曰:“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疏议又曰:“已至配流之处而更犯流者,亦准上解留住法,决杖、配役。”指对更犯流者,依法行杖后不再远流,送至配所服劳役。宋太祖曾经诏令,窃盗不满五贯及强盗计赃不满三贯的,决脊杖20,配役3年。

宋代对犯流罪者决脊杖后,加役流配役3年,其余流刑一律配役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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