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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2页(600字)

是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的理论。

认为客观世界的各种事物普遍联系着,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性、制约性。古希腊的留基伯及其继承者德谟克利特是决定论的先驱。

但是旧唯物主义决定论只承认因果性而否认偶然性,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混淆了因果性和必然性,表现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种思想在反对非决定论的斗争中起过积极作用,但发展到极端就会导致宿命论。

与决定论截然相反的非决定论观点则根本否认因果性,其表现形式是目的论和唯意志论。20世纪上半叶,非决定论观点在西方哲学界和物理学界中相当流行。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把决定论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正确地说明了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根据决定性的程度,决定论可分为硬性决定论和软性决定论。前者是一种严格的决定论观点,它使自由选择或非决定论无存在余地;而后者容许有限的自由选择,现代存在主义心理学即采取软性决定论立场。

根据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决定论可分为:(1)生物决定论。

认为组织和生物的因素决定个人的心理特点。(2)环境决定论。主张心理、行为是环境的函数或结果。

(3)生物社会决定论。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特点是生物影响和社会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围绕这一概念所开展的研究是犯罪原因理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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