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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9页(221字)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该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很大的,应及时迅速审判,可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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