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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3页(439字)

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

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类。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

其主要持征:(1)除少数犯罪要求由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外,多数为一般主体。(2)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物的安全。

(3)主观上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以反革命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反革命罪论处。

(4)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过失放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毒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毁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毁坏通讯设备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抢夺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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