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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证定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81页(201字)

法律规定的根据一定数量的证据才能定罪的诉讼制度。

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由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效力、取舍及应用。中国唐律规定,对八议范围之内的贵族官僚不得拷讯,皆据众定罪。

即3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可定罪,如仅有2人证实,或者5个证人之中只有3个证实,另2人证虚,则不得定罪。这种规定不仅是形式主义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封建特权阶层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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