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回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8页(249字)

法律赋予的可以要求某些司法人员不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力。

各国关于回避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如联邦德国规定有权申请审判官回避的是检察官、被告人或自诉人;日本只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有申请权;法国则规定被告人或者他的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在中国,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回避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上一篇:回避 下一篇:回避理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