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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1页(237字)

过失地破坏电台、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通讯部门的工作人员。(2)侵害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各种通讯设备。

(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4)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各种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如毁坏了广播电台、电报、电话等。

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故意破坏和过失破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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