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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决水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9页(185字)

过失地破坏水利设备,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主观上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分故意决水与过失决水的界限,过失决水与自然水灾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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