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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5页(349字)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曾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广泛采用。资产阶级提出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主张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多数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程度不同的限制,完全废除死刑的只有法国、冰岛、比利时、瑞士、联邦德国等20个国家。

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制度有2种:(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而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必要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用枪决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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