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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39页(500字)

德意志刑法学家,目的刑论的倡导者。

他的犯罪原因理论,是在批判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隔世遗传论、罪犯定型论(参见“龙勃罗梭”)以及菲利的三元论(参见“菲利”)等犯罪原因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否认有天生犯罪人,认为遗传倾向只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才表现为犯罪或精神障碍的。他说,犯罪人完全跟普通人一样,普通人不过是由于与外部环境结合时的幸运,才没有陷入犯罪。

同时他把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纳入到社会原因中,与个人原因相并列,建立起他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他没有肯定二者谁起决定作用,但他提到贫困是犯罪的培养基,也是遗传素质所以变质的培养基。李斯特在批判古典学派以犯罪行为本身作为刑罚对象的理论的同时,提出“应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这一着名论断,即反对报应刑论,提倡社会防卫论;反对行为主义,提倡行为人主义。

他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原则,科刑的标准是犯人的人格,而不是罪行的大小。强调以预防再犯罪和保护社会为刑罚的目的。

所以李斯特代表的学派又称为刑事政策学派,对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有较大影响,称他“确立了近代刑罚制度的基础”,并有“近代刑法之父”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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