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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犯罪原因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34页(433字)

西方犯罪学家提出的一种多因素综合性犯罪原因理论。

由德国犯罪生物学家梅斯格创立。这种理论认为,不应当把犯罪原因要素分为犯罪人的个性与环境两部分,再从中论述哪种更重要。犯罪原因是在个体与环境诸种因素的交互活动影响中对犯罪行为发生作用的,因此,犯罪原因是内部、外部各种因素在动态作用中所形成的运动着的系统所决定的,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就个体素质而言,可能早在母胎中,就已经受到梅毒、酒精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出生后,又不断地经受各种环境的熏陶、约束、传习,因此,已不存在同环境完全分离的个体素质;就外部环境而言,围绕着犯罪人及其生存环境,如各种经济、职业、教育、家庭等方面的环境,虽然也可以对其做静态的分析,但要全面深入地阐示犯罪原因,必须结合动态的、具体的环境进行全面分析,同时还要考虑由犯罪个体素质所决定的人格因素。因此,犯罪人的内部素质同外部环境只有在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运动过程中(即在一个系统中),才能形成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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