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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32页(298字)

服刑期满后,被安置在劳改单位就业的人员。

主要为3种人:(1)强制留场(厂)的。是对服刑期间没有改造好、放回社会后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刑释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由劳改单位设置专场(厂)或单独编队严格管理。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仍享有公民权,但要实行监督改造。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确实改造好了的,原则上可以回原来居住的地方;(2)自愿留场(厂)的。是指刑释后因劳改生产需要,本人自愿,又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3)原有留场(厂)的。已转为工人的享受同类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不够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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