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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7页(365字)

刑法所特有并贯穿于全部刑法,用以解决刑法各类问题的准则。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1)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确定罪名、刑事责任及适用刑罚等,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反对出入人罪和罪行擅断。

此外,以实行严格控制的类推,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补充;(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罪行大小相适应罪刑相当,罚当其罪;(3)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谁犯罪谁承担刑事责任,不株连亲属及其他无辜的人;(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目的在于使其改恶从善,成为新人。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同犯罪作斗争,以预防犯罪;(5)革命人道主义原则。中国刑法完全废除肉刑和贬低人格的侮辱刑,严格控制死刑,并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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