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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类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0页(777字)

又称犯罪人类学派。

是反映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一个学派,是以实证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作为思想基础,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学理论。资木主义发展到19世纪后,犯罪日益增加。由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以科学的实证方法解决了当时危及人类的3大传染病——天花、白喉、霍乱,因而有人主张以科学的实证方法来解决当时社会的3大病态——精神病、自杀和犯罪。

由于刑事古典学派未做到这一点而受到批判,于是就促使了以生物学观点研究犯罪的刑事人类学派的兴起。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勃罗梭(参见“龙勃罗梭”)。他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对死刑犯头盖骨的定型研究和犯罪人体格差异、精神状态的分析,于1876年发表了《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

认为这类犯罪人具有与生俱来的物质和遗传特征。这些物质和遗传特征,同“隔代遗传”、癫癎、种族有很大关系。

该学派的其他两个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法洛。菲利承认个人素质与犯罪有关,但他着重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犯罪原因三因素论。主张要重视统计研究和实验方法,并在实证方法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强调要以“社会责任论”代替“道德责任论”,以保安处分和一般社会政策代替刑罚。加罗法洛则在“天生犯罪人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自然犯罪”为中心的理论,把人类中缺乏利他情感的人称为自然犯,即真正的犯罪人。

主张对其施以社会隔离和消除危害处分等预防措施。这一学派试图以科学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以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取代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强调对犯罪人的科学处理,而不注重对他们的定罪量刑。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较大影响。

但由于这一学派过份强调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而受到许多犯罪学家的尖锐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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