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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15页(204字)

刑法规定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制度。

首见于罗法,当时它规定了对强奸罪和通奸罪的追诉时效。17世纪后,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确立了时效制度,并将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对于时效期限的划分,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或以罪之轻重为标准,或以刑之轻重为标准,也有的兼采罪、刑两种标准。中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的轻重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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