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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97页(226字)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洛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进一步为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掌握攻权后,这一原则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司法独立的涵义是:司法组织系统独立,与行政、立法机关分立;审判权独立,不受任何干涉;检察权独立,严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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