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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92页(603字)

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既是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其组成部分。礼原是原始社会中祭神求福的仪式活动。进入阶级社会,成为剥削阶级统治工具。夏商时已具有规模。西周发展为较完备的礼仪典章制度。周礼有吉、凶、宾、军、嘉礼五类,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周朝的法包括礼和刑两部分。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的内容极为广泛。《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重要立法与司法原则。用礼的思想、原则和规范作为治国之道,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儒家学派。

先秦时代,法家主张法治。秦汉法律体现了许多法家思想。自汉武帝标榜儒术,儒家思想抬头。魏后,历朝统治者多尊儒重礼,儒家参与制订法律,将礼糅杂于法律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儒法合流,礼法统一和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周礼的亲亲、尊尊等原则演变为封建的三纲,并逐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以礼入法,礼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加强了礼的强制性。封建法律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不孝、按服制定罪等都是“一准乎礼”的体现。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正说明礼与法相为表里的密切关系。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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