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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87页(292字)

在诉讼活动中,证人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案件情况的证言。

也称检举证言。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检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证人主动作证的主要因素是:(1)正义感。证人对侵害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出于义愤而主动作证。(2)义务感。

证人出于法律规定,感到有义务而主动作证。(3)情谊感。证人出于对被害人的情谊,或被害人的亲属,而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案件情况。在主动作证的证人中也有出于某种私利而主动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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