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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通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85页(680字)

又称工作假释制度、工作释放制度或监外就业制度。

开放式处遇的一种。指允许服刑的犯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监狱外的自由社会中从事一定时间的与普通人同样的劳动和工作,下班后(夜间或周末)仍回监狱服刑的制度。被允许外部通勤的犯人,通常收容在特别的开放式机构中,如工作释放中心等。1880年左右,美国麻萨诸塞州的一个女监允许女犯人出监在社会上工作,这被认为是外部通勤制度的开始。

但首次在法律中加以规定的则是1913年威斯康星州的《休伯法》。该法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犯人、,可以由法院判决实行工作释放处遇。后经1919年、1959年两次修正,外部通勤的范围扩大,不仅可以外出工作,也可以谋求职业、参加学习,而且也适用于男女犯人。英国、美国、瑞典、瑞士、挪威、德国、丹麦、比利时、荷兰等许多国家都已普遍使用外部通勤制。

外部通勤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1)司法上的外部通勤。即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作为一种刑罚而宣告的外部通勤,称为“外勤刑”。适用对象原则上是短期刑犯人,外部通勤可以使他们不中断职业。这相当于在缓刑与监禁之间的一种刑罚。

目前这种外部通勤使用很少。(2)行政上的外部通勤。

这是监狱管理当局、假释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为了使犯人释放后能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适用对象大多是长期刑犯人。

这相当于在机构监禁处遇与自由生活之间的一种中间性处遇或半自由处遇措施。目前各国适用的大多是这种制度。具体名称如美国的监狱寄宿舍方案,又称开放舍制度、法国的半自由制度、美国的中途之家、释放前辅导中心以及社区处遇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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