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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环境决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70页(534字)

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理论。

认为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这一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

其代表人物是法国里昂大学法医学教授拉卡沙尼和意大利的犯罪社会学家菲利。

他们突破社会学的统计方法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环境原因说”。

认为犯罪固然存在着个人的原因,但更应该重视社会原因。他们把犯罪人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细菌的培养基础,他们特别强调重视对贫穷、失业等经济和社会条件与犯罪关系的研究。

1901年菲利在他出版的《实证派犯罪学》一书中指出,任何犯罪,从最微小的到最残酷的,都是由体质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主张,在犯罪矫正中要重视犯罪人对环境的适应,认为立法者应该改造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和生理、心理状态,以控制和减少犯罪,还主张在犯罪者的家庭环境中采取消除或减轻其犯罪原因的经济的或教育的方法,来预防犯罪。

与菲利同时代的德国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也持同样观点,在承认个人生理、心理因素对个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的同时,也提出社会环境因素的决定作用。他认为,诸如失业、贫困、酗酒、烟毒、娼妓、物价高昂等社会环境,都是造成犯罪的原因。他们的研究和理论对揭示犯罪的原因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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