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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63页(942字)

犯罪心理学类型划分理论。

其类型的划分是以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个性倾向、行为方式、犯罪经历、罪犯处遇等为主要依据的。最早对犯罪者进行类型划分的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勃罗梭(1836-1909年)。他根据犯罪者的生理特征,遗传素质,把犯罪人划分为5种类型:(1)天生犯罪者;(2)悖德狂犯罪者;(3)癫痫性犯罪者;(4)精神病性犯罪者;(5)偶发性犯罪者。之后,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奇米尔在对不同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研究之后,发表了《人体结构与性格》一书。

书中从人的体格结构上把犯罪人划分为4种类型:(1)矮胖者——矮胖类型;(2)高个子——瘦长型;(3)斗士——肌肉强壮者类型;(4)带有退化迹象的畸形者型。并根据这4种体格类型又划分出2种性格学类型:(1)性格急躁型;(2)早老性痴呆型。

由于克瑞奇米尔犯罪者类型划分的立论与人类学派相似,都是以人的生理结构作为人的犯罪心理发生的基础,所以人们称他是新龙勃罗梭主义学派。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各国犯罪率的迅猛增长和犯罪形态的复杂化,产生了更大幅度的犯罪者类型化的要求。尤其是现代,人们要求犯罪心理学在更广阔、更深刻的意义上,综合犯罪者的生理、心理、个性特征,行为机制、犯罪经历以及其他社会心理特征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实现个别与一般相结合的类型划分目的。

适应这种要求,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在他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根据各国学者研究的成果,把犯罪者概括归纳为8种类型:(1)根据犯罪经历的类型;(2)根据身体、生理诊断的类型;(3)根据精神诊断的类型;(4)根据人格形成过程的类型;(5)根据动机决定的类型;(6)根据行为机制的类型;(7)根据社会病理的立场的类型;(8)与处遇相联系的类型。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犯罪学的发展,进一步开拓了犯罪心理学类型论的研究,使犯罪者类型论向纵向和横向发展,把犯罪者类型与犯罪学分类和犯罪类型预测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犯罪类型理论。中国犯罪心理学工作者和犯罪学工作者,一般从两个方面对犯罪者进行类型研究和类型划分:(1)根据不同犯罪主体进行的类型研究和类型划分;(2)根据不同犯罪客体进行的类型研究和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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