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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因果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61页(428字)

揭示或说明犯罪现象内在原因和后果之间必然性的关系和规律。

是犯罪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因果联系或因果性,是两种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

一种现象(原因)具备一定的条件会产生另一种现象(后果)。

广义的因果联系包括:原因、条件、后果之间的联系及其相互之间的互相转化。犯罪原因包括:犯罪根源、一般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因素等。因果联系的等级不同,原因与条件因素的作用也不同。在犯罪原因中,社会原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社会原因中,犯罪的社会根源、犯罪的根本原因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因果联系的基本要点是:(1)坚持犯罪现象因果联系的社会性质。犯罪现象的因果联系存在于社会之中;(2)坚持克思主义事物因果联系的决定论原则;(3)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则;(4)坚持犯罪因果联系的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相互作用的多因素论观点;(5)坚持犯罪现象不是永恒的观点,即犯罪现象的因果联系只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某一特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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