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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接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3页(343字)

中国监狱、劳改队狱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指犯人服刑期间,与来监探视的家属会见的制度。在我国,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一般只限罪犯的家属和近亲。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接见。来监与罪犯会见,一律持身份证明,在接见室接见。

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

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管教人员监听。外籍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但必须有翻译和懂外语的管教人员在场监听。港、澳、台和国外亲属接见,须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接见。犯人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

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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