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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4页(479字)

犯罪人的分类是研究犯罪问题的基础,也是决定犯罪者处遇的标准。

不同流派基于不同的目的,对犯罪人分类有不同的标准。犯罪人类学派将犯罪人分为5类:(1)生来犯罪人;(2)准生来犯罪人;(3)精神病犯罪人;(4)激情犯罪人;(5)偶发性犯罪人。犯罪社会学派把犯罪人分为4类:(1)生来犯罪人;(2)常习犯罪人;(3)激情犯罪人;(4)偶发性犯罪人(机会犯罪人)。犯罪社会学派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犯罪性强弱可分为机会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指其犯罪性已成为固定的、继续的状态)。国际刑事学会根据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1)偶发性犯罪人;(2)习惯性犯罪人;(3)常业性犯罪人。现代犯罪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多元分类法,即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如根据反社会性的强弱为标准,可分为偶发性犯罪人和习惯性犯罪人;根据反社会性的固定程度,可分为少年犯和成年犯;根据犯罪人的精神状态,可分为常态犯罪人与精神异常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可分为男犯与女犯。犯罪人分类的多样化,对于犯罪研究的深入和拓展,深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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