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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经济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2页(414字)

犯人服刑期间在衣、食、住、医疗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的物质待遇。

中国对犯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给出路的政策,并遵循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维持人体健康所必需的物质保证。犯人粮、油、副食品定量,按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供给。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作业劳动的犯人,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发给保健食品。犯人被服,本着御寒遮体、厉行节约、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的原则,保证供应。刑满释放时确实没有衣服更换的,另发便服一套。劳动防护用品,按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发给。

对患职业病及因公致伤、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监房及其他设施的建造,要符合监管和国家规定的卫生、防火、防震标准与要求。寒冷地区,要有取暖设备,取暖费可按当地职工的标准执行。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设医院或卫生所,分散的农业大队设卫生所,中队设不脱产的犯人卫生员,负责犯人的医疗和防病治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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