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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分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0页(473字)

为了避免犯人之间的犯罪传染,使处遇个别化,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犯人进行分类的制度。

犯人分类制度起源于荷兰。1597年,为防止男女犯人杂居,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女子劳役所,将女性犯人单独监禁。这被认为是犯人分类制度的开端。1602年,荷兰又在男子劳役所中设立少年劳役所。

或单独设立少年感化院,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以后,各国仿效,实行了类似的制度。到了19世纪中期前,犯人分类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监狱秩序,防止犯人感染的消极目的。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犯人分类进入一个科学时代,不但在犯人分类上使用了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使犯人分类科学化,而且根据分类的资料,改革处遇机构和处遇方法,因材施教,对犯人进行个别化处遇。犯人分类制度已成为现代各国监狱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欧洲各国的犯人分类,一般指处遇机构分类和犯人分类;美国的犯人分类,则包括对犯人的诊断以及根据诊断结果制定处遇计划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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