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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习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46页(713字)

关于犯罪行为是由于学习结果的理论。

所谓学习,就是指人在生活过程中获得个体经验的过程。凡是以个体经验的方式所发生的个体的适应变化都是学习,包括犯罪学习。犯罪学习的理论主要有:(1)埃森克的经典性条件反射学说。

他认为人能否完成“社会化”与犯罪有密切关系。

所谓“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即学习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过程。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人就容易成为犯罪者。

(2)塔尔德的模仿论。他认为,任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学会的,他发表的《模仿规律》一书提出了犯罪“模仿”和“学会”的概念。并提出人的模仿规律:①人们若接触密切,便可以互相模仿。②低劣者模仿优越者。③若两个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一个将被另一个取代(即插入规律)。他认为,犯罪就是由这些模仿规律所支配的。

(3)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他认为在被分化的社会组织里,犯罪是通过接触犯罪的行为而被学得的。而且,其学习过程的大部分是在通过与亲近的人的交往中进行的。这就是说,一个人走向犯罪的欲望、动机、态度及犯罪技术等,是由接触犯罪者的程度如何而沾染其身的。

(4)安信淳吉的犯罪深度理论。他认为犯罪的学习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即犯罪的深化理论。他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外行阶段和内行阶段。外行阶段包括纯外行阶段和内、外行阶段;内行阶段包括外、内行阶段和纯内行阶段。

(5)班度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他认为,人的攻击性行为(主要指犯罪攻击行为)是一种社会学习的结果。亦即自身体验与外界刺激相结合达到某种程度的情绪唤醒而导致对外的攻击行为。导致情绪唤醒的主要是:①诱因唆使者;②示范唆使者;③强迫唆使者;④神秘唆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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