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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能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44页(534字)

主张犯罪行为的原动力来源于人的心理本能的学说。

这一学派在犯罪心理学中一直占着重要地位。其主要理论有:(1)侵犯性说;(2)利欲性说;(3)性冲动说。较早对犯罪本能进行解释的是犯罪心理学家索耐。

他认为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的侵犯性心理本能的结果。

所有动物在与外界接触中,总是表现为它的侵犯性,这是动物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公然的象动物一样的侵犯性行为消失了,但完全消失是不可能的,只是由于环境的改变,而不得不转化为一种隐潜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犯罪的内在动因。对于犯罪本能说影响最大的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派。

该学派认为,人的行为都与人的本能有关,这种本能承担着满足特定的需要或欲望的职责,并且可以存在于其他任何行为方式中,包括犯罪行为方式。

根据精神分析学派的解释,行为者赋予其行为的主观含意可能是无意识的,以至于神志清醒的行为者本人也没有察觉到他赋予自己的行力功能。这实际上就是与明显的外在的功能相区别的一种潜在的功能。当这种潜在的功能与明显的功能相同或比明显的功能更为重要时,就会留在无意识之中,成为一种原始的、潜在的本能冲动,并可能随时冲破自我的约束,表现为对外的攻击和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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