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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40页(731字)

又称犯罪根源。

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决定了犯罪预防理论的体系和内容,也是制定犯罪对策的依据。在古代,由于科学不发达,人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低,因而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与“逆天道”、“中恶魔”联系起来,或认为金钱是犯罪之源、贫困导致犯罪。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曾从人体结构、面相和物质等方面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在资产阶级犯罪学中,不同的派别对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释。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自由意志论”是其解释犯罪原因的主要论点。

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卡拉拉、费尔巴哈等。19世纪以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先天人体决定论”即“先天犯罪人”的观点,继而加罗伐洛又提出与龙勃罗梭一脉相承的自然犯罪论。

之后,菲利提出“三元论”(三要素论)把犯罪原因扩展为体制的、社会的和地理环境的。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主张“二元论”,他主要强调社会原因。在当代资产阶级犯罪原因的理论中,主要分为三大派:社会学派的理论包括经济决定论、亚文化群论、文化冲突论、家庭环境论和生态学论。生物学派的理论包括内分泌论、双生子论、染色体异常论、人种论、颅相论、体型决定论。

心理学派的理论有潜意识论、自我感官与自我控制论、追求目的论和惩罚论。此外,其他学派的理论也相继出现,如“低能环境二元论”、“体型多元论”、“模仿论”、“不同联系论”、“标签论”、“犯罪有益论”等等。中国学者认为,犯罪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特殊社会现象,是由人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修养、道德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犯罪诱因会有不同的表现,最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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