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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征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38页(385字)

犯罪者在实施犯罪前的某些征候、苗头或异常表现。

准确地掌握犯罪征兆对预防犯罪、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意义。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总有一个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外在行为表现或显露出某些迹象。

初犯在犯罪之前心理活动激烈,处于复杂的矛盾斗争之中,外在表现突出,容易被察觉;再犯者由于有了犯罪经验,活动隐蔽,善于掩盖,往往以假象蒙骗他人,不易露出破绽,不易被人察觉,给掌握犯罪征兆带来困难。但犯罪征兆既然是客观存在,只要细心观察,认真分析是完全能够掌握的。掌握犯罪征兆主要通过:(1)对人与人关系方面的表现;(2)对物质或异性追求方面的表现;(3)对精神状态方面的表现;(4)对学习、工作和劳动方面的表现等等。掌握犯罪征兆的方法有:(1)观察法;(2)谈话法;(3)活动分析法;(4)调查访问法;(5)心理测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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