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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7页(865字)

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形成的规律和犯罪预防的学科。

狭义的犯罪学是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

犯罪学的雏型产生于18世纪末,刑事古典学派(亦称古典犯罪学派)的创造人意大利的切塞尔·贝卡利亚发表着名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

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自由意志论”、“法律控制犯罪论”、“心理强制论”、“报应刑论”等观点,奠定了犯罪学的基础。犯罪学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19世纪初,以意大利人勃罗梭发表的代表作《犯罪人论》(1876年)为标志。从语源上讲,是意大利人加罗伐洛于1885年在其着作《犯罪学》一书中最先使用“犯罪学”一词。

龙勃罗梭与菲利、加罗法洛一起建立了犯罪人类学派。这一学派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对不同罪犯实行不同处罚论”和“治罪新方法论”,给刑事古典学派以极大的冲击。

使刑法学的重点从犯罪中心主义向犯罪者中心主义转移,从而开拓了犯罪学的发展道路。以后,犯罪学这一学科得到空前的发展,先后出现强调遗传决定论和天生犯罪人论的犯罪人类学派,从社会环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犯罪社会学派,强调体质、体型、性格因素的犯罪生物学派,研究人的心理状况与犯罪的关系的犯罪心理学派等多种理论学派,以及“经济决定论”、“文化冲突论”、“亚文化群论”、“家庭环境论”、“生态学论”、“潜意识论”、“追求目的论”、“不同联系论”、“标签论”等多种解释犯罪原因的理论。20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国家犯罪现象猖獗,对人类社会造成愈来愈大的威胁,各国犯罪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对犯罪原因的科学试验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力图寻求出预防犯罪的合理方式,各种预防犯罪的理论模式纷纷问世,诸如“环境论”、“恐吓论”、“超自然反省压制论”、“心理治疗论”、“非监禁化论”、“宣传教育论”等等。当前,各国犯罪学的研究逐渐抛弃了“单因论”的研究方法,主张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和更深层次的个体心理状态中对社会与个体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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