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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6页(330字)

犯罪意图的简称。

指行为人所表示的实施犯罪的意向或思想。行为人用口头、书面、暗示等形式,将其犯罪意念加以表露,即为犯意。仅有犯意而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实际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意本身已经符合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则以犯罪论处。

如以语言或文字进行反革命煽动的,构成反革命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以口头、书面方式劝诱、唆使他人犯罪的,构成教唆罪。犯意不同于犯罪预备,犯意并未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犯罪预备是在犯意的基础上,以积极行为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负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单纯具有犯意不能作为犯罪的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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