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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7页(264字)

资产阶级犯罪学界主张的一种刑罚理论。

最早由意大利犯罪学家勃罗梭提出,后由李斯特加以系统化。认为在对罪犯科以刑罚时,应当反对“报应刑论”,提倡“社会防卫论”、“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强调以预防再犯罪和防卫社会为目的。认为刑罚不是同犯罪做斗争的唯一手段。

主张广泛地适用保安处分和预防性措施。

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等制度。19世纪70年代的刑事社会学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荷兰的哈美尔、比利时的普林斯以及后来日本的牧野英一等人均是这一理论的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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