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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种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1页(327字)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的《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杀害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致使其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可以毁灭的生活状况下;强迫施行制止该团体成员生育的措施;强迫将该团体的儿童迁至另一团体,均构成灭绝种族罪。该公约还规定,对犯有灭种、预谋灭种、直接公然煽动灭种、意图灭种、共谋灭种行为的,无论何人均应惩治。本罪系国际犯罪,应交由行为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本罪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1945年11月,纽伦堡军事法庭第一次对犯有灭绝种族罪的纳粹战犯,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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