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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6页(404字)

苏联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专门机构。

1918年1月24日根据列宁签署的人民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委员会的命令》成立。最早由社会救济人民委员部领导,现由教育人民委员部及其它地方机构领导。委员会的成员由苏维埃代表、工会、共青团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国民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内务等机关、文化教育和其它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任务为:(1)防止未成年人无人照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对内务部机关和专门教养机关中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内容和进行教育的条件实行监督;(3)审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主要指处理年龄在14岁以下的违法少年或14-16岁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训诫、罚款;将未成年人安置于专门教养机关;交由父母或其它代理人监视;交由社会教育者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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