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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4页(296字)

中国封建法律对6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始于唐,并为后代变通沿用。唐律规定的六赃是:(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曲法而断;(2)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但没有对行贿人枉法处断;(3)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因公事而收受下属吏民的财物;(4)强盗;(5)窃盗;(6)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因事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明律规定的六赃是:监守盗(即监守自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清律规定的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有禄人(即官吏)枉法与无禄人枉法、有禄人不枉法与无禄人不枉法、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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