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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搜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7页(359字)

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依法进行公开搜查,往往可以发现作案工具、获取犯罪痕迹和赃物等罪证,以及直接查获罪犯。公开搜查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除在逮捕、拘留人犯同时进行搜查的紧急情况外,应经县(市)公安局长以上领导批准,并持有《搜查证》才能进行。参加搜查的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在记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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