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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6页(205字)

非公室告的对称。

秦律规定的准许当事人告官的案件。秦律对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简·法律答问》)。非公室告诸罪,主要受尊长与卑幼的宗法等级关系的制约,限制告诉范围和告诉权利,一般不准告诉,告诉不理,再告治罪。而公室告诸罪,因商鞅定“赏告奸”之法,告发均得受理并奖励,告者无罪而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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