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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6页(375字)

凡实施违法犯罪或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即反社会行为的人,均具有反社会性。

反社会性根据反社会行为的不同,可分为:(1)偶发反社会性与习惯反社会性。无反复实施犯罪之危险者,为偶发反社会性,又可称急性反社会性;凡具有反复实施犯罪之危险者,为习惯反社会性,又可称慢性反社会性。

(2)轻微反社会性与重大反社会性。

反社会性程度较轻者,为轻微反社会性;反社会性程度较重者,为重大反社会性。(3)少年反社会性与成人反社会性。有学者认为:凡20岁未满之人具有反社会性者,可谓少年反社会性,而20岁以上之人具有反社会性者,则谓成人反社会性。

(4)初犯反社会性与累犯反社会性。(5)故意犯反社会性与过失犯反社会性。出于故意犯罪或有意反抗社会行为的人,为故意犯反社会性,而由于过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亦可认为具有反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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