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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5页(251字)

本诉的对称。

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相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反诉提起后,原告人提出的诉讼即为本诉。

反诉提起必须具备3个条件:(1)反诉对象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只限于与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案件须符合管辖规定,只能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范围,且提起时间应在法庭评议制作裁判决定之前。反诉与本诉可合并审理,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人又是被告人,但一方撤诉并不影响另一方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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