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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6页(565字)

中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措、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

第2编至第4编,分别规定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等项诉讼程序。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人民民主专政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办案质量的法律准则。它的任务是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教育群众,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

其基本原则是:(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4)专门机关同群众相结合,实行群众路线;(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6)实行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制度;(7)运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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