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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页(242字)

“中和”指一些人处于“放任”状态即自由和约束的中间状态。

社会心理学家格雷沙姆·M·赛克斯和戴维·茨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认为青少年总把行为规范看作行为的指南,而不是把规范看作对行为的绝对要求。

通过一个“中和”过程,违法青少年常常抛弃社会公认的规范,证实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合理性。通过亚文化群的影响和业文化的“中和”,使自己行为的责任感和法律强制力降到最低点,从而在缺乏或丧失社会约束的情况下为所欲为,把违法行为当作公认的行为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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