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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人调查分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页(483字)

日本对将要服刑的犯人进行专门调查、诊断并加以分类,以确定关押机构和处遇重点的制度。

最早在1908年的监狱法第3条中规定。1923年颁布的行刑累进处遇令中,作了进一步规定。

1948年受美国分类制度的影响而制定的《犯人分类调查纲要》,使分类制度更趋合理。当年即在东京的中野刑务所设立分类中心。

1963年,又在八王子、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宫城、高松等处的刑务所设立分类中心。1972年制定《犯人分类规程》,使犯人分类制度更加完整和科学化。

根据这个规程,分类调查应依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和技术进行。调查的结果可作多方面的参考并据此对犯人进行分类。

犯人的分类包括关押分类级和处遇分类级两类。关押分类级用来作为确定关押机构或机构内具体关押区域的标准,共分10级,如依性别、国籍、年龄及刑期分类、依犯罪倾向的程度分类、和依精神或身体上的障碍分类等。处遇分类级用来作为确定犯人处遇重点的标准,共分7级,如依处遇内容的重点分类和依其他标准分类等。根据这种分类,犯人被送往相应的处遇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处遇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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