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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页(617字)

少年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一种以非道德的、反社会的并形成了自己所固有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为主要行为特征的犯罪形态。对于少年犯罪团体的行为特征,美国心理学家科恩最初使用了“违法行为文化”这一概念。

他认为,少年违法(犯罪)团体的行为主要在于非功利性。

即多数的违法团体行为的少年并不是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是以其行为本身作为目的。

这种不被利益所纠缠,即所谓非功利性的目的是少年违法(犯罪)团体行为的主要特征。此外,冲动性快乐主义,使他人发生困难的破坏主义,反对一切并想打破一切规章制度的否定主义等,也是少年违法(犯罪)团体行为的特征。

少年违法(犯罪)团体的行为是在群体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其特点是:(1)主体性的丧失。个人的作用在团体中被限制,几乎不能采取主动性的行为。

(2)缺乏判断力。处于少年犯罪团体中的个人,由于情绪、情感上的共鸣作用,极易冲动,产生对欲望的突发性发泄,丧失判断能力,失去自制力。

(3)被暗示性增强、判断能力减弱的结果,容易盲从、轻信。从而增强了行为的破坏性和攻击性。

(4)在群体心理中,无责任性特点十分突出。由于各个人的行为隐藏在许多人当中,不会明显地暴露出个人的行为,所以众人即使作了残忍的行为,也会产生一种“大概不会知道谁是负责人”、“大概可以避免处罚”、“大概不是参加犯罪团体的每个人都要受惩罚”的心理。这种预想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想法,是他们采取不负责任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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