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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禁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页(315字)

联邦德国少年刑法所规定的对违法犯罪少年的训诫手段之一。

一般适用于没有必要判处刑罚,又必须使其深刻认识到应承担责任的违法少年。目的在于激发少年的自尊心。具体方式分为三种:(1)业余时间禁闭。

期限为1周到4周;(2)短期禁闭。总计时间不超过6天;(3)长期禁闭。期限为1周以上,4周以下。少年禁闭应在州司法机关的少年禁闭所或者业余时间禁闭室执行。执行官是执行所在地的少年刑事法官。

对已在教养的少年犯,可以在教养机关进行禁闭。不能缓期交付或规定考验期。如出于管教原因,少年禁闭已部分地执行,交付执行主持官可以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1年,少年禁闭就不许再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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